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 題
下列何者為對物之一般處分?
- A 土地現值之公告
- B 小學學區之劃分
- C 路邊停車位之劃定
- D 轄區鄰里之調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對一個「特定的實體對象」(例如一塊土地或一條街道)改變了它的法律屬性或使用規則,而這個改變會影響到「所有不特定的人」時,這在法律分類上會更傾向於針對『人的集合』,還是針對『物品本身的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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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處分的分類!能從眾多行政行為中精確辨識出「對物一般處分」,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的法律內涵已有紮實的基礎。這類題目是公務員考試中的常客,也是區分「行政處分」與「行政事實行為」或「內部法規」的關鍵基本功。
對物一般處分的法律特徵
根據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對物之一般處分」**是指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以 (C) 路邊停車位之劃定 為例,行政機關透過劃設停車格的行為,賦予該特定空間(土地)特定的法律地位與使用方式(供不特定大眾停車),這正符合對物之公法狀態的變更,屬於典型的一般處分。相較之下,(B) 學區劃分是對「人」的一般處分,而 (D) 轄區調整則多涉及內部組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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