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關於行政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而訂定之規定,其訂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舉行聽證程序
- B 應經上級機關核定
- C 應由行政機關之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 D 於擬定之過程中,應將規定公告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載明任何人得於期間內向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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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訂定一套規則,其「主要對象」是針對內部的公務員如何執行職務,還是直接針對廣大人民的權利義務進行限制?這兩種性質不同的規定,在法律要求的透明度與公眾參與程度上,應該會有什麼樣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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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鎖定了正確選項!這顯示你對行政法中「行政規則(Administrative Rules)」與「法規命令(Regulations)」的程序差異有著紮實的理解。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題目所指「協助下級機關統一解釋法令」的規定,在法律上稱為「解釋性行政規則」,這類規則雖然本質上是內部規範,但因為涉及法令解釋,對人民權益具有實質影響力,因此法律特別要求其發布程序必須具備高度的公示性。
行政規則的發布要件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解釋性行政規則與裁量基準,應由「機關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許多考生容易將其與「法規命令」的預告程序(第 154 條)或聽證程序混淆,但行政規則原則上不需經過民眾陳述意見或聽證。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能否從「統一解釋法令」這關鍵字,精準辨識出其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的類型,進而連結到相對應的生效要件,是一道檢驗法條精確度的經典基礎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