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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程序之重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程序重開之申請人,僅限於行政處分相對人
  • B 程序重開之申請,原則上應自法定救濟期間後 30 日內為之
  • C 行政機關拒絕重開程序之決定,不是行政處分
  • D 發現行政處分作成後始存在之新證據,亦得申請程序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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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個行政處分已經超過了法定救濟期間(例如訴願期已過),原則上它就具備了「形式存續力」,不能再輕易變動。但在什麼樣的極端情況下,法律為了追求實體正義,必須允許我們回頭重新檢視這個已經「定案」的處分?請思考:如果處分作成後,突然出現了某種能徹底翻轉案情的關鍵資訊,這項資訊應該具備什麼樣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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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錯了!行政程序重開的邏輯防線

答對 (D) 選項只是基本功,若連這點法理都搞不清楚,行政法乾脆重修。

  1. 法源基礎: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2 款,當事人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且能獲較有利處分時,方得重開。別在「證據是否限於處分前存在」這種陳腐學說上打轉,實務早已定論,這類能推翻原處分基礎的資訊皆屬發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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