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甲向 A 市政府申請餐廳營業許可獲准,公文內容為:「台端申請照准,但系爭餐廳之隔音設備未達標準,應於 30 日內改善。」該許可之法律性質為何?
- A 附期限之行政處分
- B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
- C 附條件之行政處分
- D 附廢止權保留之行政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發給公文時,如果「許可」已經在發文那一刻就產生法律上的法律效果,而後面的要求只是要求你「額外去做某件事」,這種「額外的義務」與「決定處分要不要開始生效的門檻」,在性質上有什麼差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很高興看到你能準確辨識出行政處分附款(ancillary provisions)的類型。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負擔」與「條件」的細微差異。在政府運作實務中,當行政機關核發一項授益處分(例如本題的營業許可)時,若同時要求相對人履行特定的義務(如改善設備),且這項義務並不影響處分本身的「效力發生」,這就是典型的附負擔之行政處分。你能在選項中快速鎖定 (B),顯見對於《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的規範已有紮實的基礎。
附款性質的法律驗證
為什麼這不是「條件」呢?關鍵在於處分效力的存續性。所謂「條件」,其成就與否會直接決定處分是否生效或失效;而「負擔(burden)」則是處分在生效的同時,額外課予相對人一個「做的義務(行為、不行為或給付)」。本案中,甲已經獲准營業許可(處分已生效),改善隔音只是後續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若甲不履行,行政機關可強制執行或廢止原處分,但不代表處分一開始就無效。這類題目在國家考試中屬於中易難度,是測試考生能否精確區別附款對處分效力影響的重要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