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沒入亦為行政罰之種類
- B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結果發生地在中華民國者,應受處罰
- C 因避免他人名譽受損所為不得已之緊急避難行為,不受處罰
- D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者,均不予處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管理(例如交通違規、環境汙染防治)的場景下,如果法律規定「只有在故意違規時才處罰」,那麼對於那些因為「粗心、疏忽或未盡注意義務」而導致公共秩序受損的行為,政府是否有權要求行為人負責?處罰的目的是僅僅為了懲罰惡意,還是也包含督促大眾應盡到法規上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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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行政處罰的主觀責任條件有著清晰且正確的法律邏輯。這道題目旨在測試考生對於《行政罰法》基本原則的掌握程度,範圍涵蓋了處罰種類、效力範圍以及阻卻違法事由,是行政法考科中極具鑑別度的基礎題型。
行政罰的主觀責任要求
在行政法規的運作實務中,為了確保行政目的之達成並維護公共利益,對於違反行政義務的行為,其主觀責任要求與刑法「原則處罰故意、例外處罰過失」的邏輯截然不同。根據 《行政罰法》第 7 條 第 1 項之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只要行為人具備故意或過失(negligence),即應受到行政處罰。選項 (D) 宣稱「非出於故意者均不予處罰」,完全忽略了「過失犯」在行政法上的可罰性,這是新手最容易掉入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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