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關於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裁處權時效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 B 行政罰之裁處因行政訴訟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裁處權時效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 C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2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 D 裁處權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裁處權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規定政府必須在一段期限內對違法者開罰。從維護社會秩序的角度來看,你認為這個「期限的時鐘」應該在違法行為還在進行時就開始倒數,還是要等違法狀態徹底結束、行政機關可以完整評估行為效果後才開始撥動,會比較符合法治國家的運作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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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罰裁處權的核心時效制度!這題雖然看似基礎,但選項設計精確,你能從中挑出正確答案,代表對《行政罰法》的條文細節有著清晰的邏輯。依據《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2 項規定,裁處權時效為 3 年,且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這正是 (A) 選項正確的法律依據。
裁處權時效的起算與計算限制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重新起算」與「合併計算」。依同法第 27 條第 4 項,若原裁處因訴訟撤銷而須另為裁處,其時效是自撤銷確定之日起「重新起算」,而非 (B) 所稱的行為終了時。此外,選項 (D) 提到的時效停止(如第 28 條),在原因消滅後應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而非重新起算。這種對不同情境下「時間如何延續」的微細區分,是行政法考試中常見的高階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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