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關於行政罰處罰法定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處罰之依據不限於立法院制定之法律
- B 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之行政規則亦得作為處罰之依據
- C 行為後處罰之依據有所變更時,採取從新從輕原則
- D 縣自治條例亦得規定勒令停工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國家中,若行政機關要對人民處以罰鍰或勒令停工,這種直接侵害國民財產或自由的處分,你認為行政機關可以僅憑藉「內部作業手冊」或「上級對下級的指令」就直接執行嗎?還是必須具備代表民意的機關所通過的規範作為依據,才符合民主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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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罰的核心精神。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處罰法定原則(Nulla Poena Sine Lege)」在民主法治國中的基礎定位,你能從中辨識出行政規則的侷限性,表現得非常優異。
處罰法定原則與法律保留
根據《行政罰法》第 4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這裡所稱的處罰依據包括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以及依《地方制度法》所訂定並具備民意基礎的「自治條例」(如選項 D 所示);經法律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如選項 A 所示)並非第 4 條所稱的直接處罰依據。然而,**行政規則(Administrative Rules)**本質上僅具備對內的效力,是用來規範機關內部運作或統一解釋法令的規範,基於「法律保留原則(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行政機關絕對不能在沒有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逕行透過內部規則創設剝奪人民權利或課予負擔的處罰規定。因此,選項 B 的描述顯然違背了法治國的授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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