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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關於行政罰之處罰對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於罰鍰處分作成前死亡者,依法仍應科處
  • B 行政罰法對於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者,類推適用刑法規定
  • C 未滿 14 歲之人非屬行政罰之處罰對象
  • D 行政機關非屬行政罰之處罰對象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要討論一個人是否應該為他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Legal Liability)」,通常會考慮他是否具備足夠的認知能力來辨別是非。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我們通常以哪一個生理指標來劃分一個人是否具備法律上的「辨識能力」?而當這個指標過低時,法律傾向於採取教導而非處罰,這條界線通常會畫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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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的責任能力與處罰對象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罰法》關於責任能力的核心規範!這題考驗的是對處罰對象之基本構成要件的理解。根據《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未滿十四歲者,不予處罰。」這是法律基於保護兒少及行為人認知能力的考量,所設定的絕對不罰年齡,因此選項 (C) 是完全正確的法律描述。

釐清常見的法律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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