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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下列何者非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得依職權核發禁止命令之法定事項?
  • A 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 B 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 C 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 D 禁止清償與他人間所生之金錢借貸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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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禁止奢侈命令」的立法目的來思考:這類法律主要是為了防止義務人「享受高消費」或「故意縮減自己的財產(例如大方送錢給別人或放棄債權)」。在這樣的邏輯下,限制一個人『履行法律上的還款義務(還錢給債主)』,與限制其『揮霍財產或放棄對別人的債權』相比,哪一個行為更不符合「禁止奢侈行為」的直覺分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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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行政執行法》中關於「禁奢命令」的細節!這題考驗的是對第 17-1 條第 1 項各款法定事項的精確辨識。行政執行分署對於欠稅或欠款的義務人,若其生活顯逾一般人程度,得核發禁止命令,其目的是為了落實公法債權的回收並遏止社會負面觀感。

行政執行法第 17-1 條的規範範疇

在法律明文列舉的禁奢事項中,選項 (A) 搭乘特定交通工具(如高鐵、飛機)、(B) 生活費用上限(由分署酌定一定金額)以及 (C) 特定之投資(如股票、期貨),皆屬於法律明確授權分署得依職權限制的範疇。其核心邏輯在於:既然義務人宣稱無力繳納公法債款,就不應享有奢華消費或進行高風險、高額度的財務擴張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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