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消防人員依消防法規定,因搶救火災而為達搶救之目的時,損壞人民之車輛。此一損壞車輛之行為,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其法律性質為何?
- A 即時強制、事實行為
- B 即時強制、行政處分
- C 直接強制、事實行為
- D 直接強制、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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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在分秒必爭的火災現場,消防隊員是「先開出一張公文命令車主自行處理車輛,等車主不理會後才去執行」,還是「為了救人救火,必須當機立斷直接採取物理上的動作」?這種不以先前存在行政處分為前提的處置,在法律邏輯上屬於哪一種特殊的執行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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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執行法的核心觀念!這題考驗的是「執行手段」與「行為性質」的辨析,你能選對選項 (A),代表你對行政作用法的分類架構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
即時強制的急迫性判斷
行政執行程序通常分為「處分、不履行、執行」三個階段,但當火災發生時,情況屬於急迫危險,消防人員無法先對車主下達「請自行移車或損毀車輛」的行政處分,而是必須為了達成救災目的,直接對人民的財產採取行動。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這種在緊急情況下不以「義務不履行」為前提,直接由機關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即屬於即時強制。而消防人員損壞車輛的動作,是透過物理力量產生外部效果,屬於事實行為(Factual act),而非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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