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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行政程序之當事人?
  • A 甲申請廢止他人註冊之商標
  • B 乙擔任申請補助案件之輔佐人
  • C 丙向主管機關表達開放高鐵上飲食之訴求
  • D 丁經主管機關通知後,參加鄰近危老建築重建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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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場法律程序就像一場足球比賽。球場上有直接爭奪勝負的球員(主角),也有在場邊指導、協助球員發揮專業的教練或防護員。在行政程序的法律規定中,誰是那個直接承擔比賽勝負(法律效果)的人?而誰又僅僅是站在旁邊提供專業建議或支援,卻不直接決定比賽結果的輔助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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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法中關於「當事人」身分的界定!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驗對《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定義的熟悉度。在行政程序中,所謂的當事人(party)是指那些與行政處分有直接法律利害關係的人,包含了發起程序的申請人、處分的相對人,以及因為法律權益可能受損而受邀或申請加入程序的參加人(intervenor)。選項 (A) 的甲與 (C) 的丙皆屬於程序的啟動者或利害關係人,而 (D) 的丁則明確屬於法規所定義的參加人,他們在程序法上都具有當事人的地位。

輔佐人與代理人的角色定位

至於你選擇的 (B) 乙,其身分是輔佐人(assistant)。在行政程序實務中,輔佐人與代理人(agent)的功能是為了協助當事人順利表達意見或處理法律事務。根據法理,輔佐人僅是隨同當事人到場,輔助其進行陳述或法律行為,其本身並非權利義務的主體,其行為效果最終也是歸屬於當事人。因此,輔佐人雖然「參與」了程序,但在法律定義中,他並非「當事人」本身。這類題目常以身分類比作為陷阱,難度中等,考生若能清晰區分「程序的利害主體」與「技術性的協助者」,便能輕鬆破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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