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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甲、乙發生車禍,警察依法取得車禍附近道路監視器及第三人丙行車記錄器之錄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警察機關依其職權於公用道路設置監視器取得錄影,屬政府資訊
  • B 丙同意交付其行車記錄器錄影於警察後,該錄影仍屬丙個人資訊,非政府資訊
  • C 道路錄影與甲、乙權益無關之路人臉部特徵,屬於個人隱私,不得任意提供
  • D 警察提供肇事前後關鍵錄影時,應遮蔽無關路人之可識別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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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私人物件(例如一封私人信件或一段錄影)為了配合官方調查而正式遞交給政府部門,並被存放在政府的檔案櫃或伺服器中供公務員查閱與結案時,這份資訊目前的「管理權力」和「持有狀態」是否已經發生了性質上的轉變?判定一個資訊是否屬於政府資訊,關鍵在於它是誰「製造」的,還是目前由誰在「掌管」並用於執行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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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捕捉到了政府資訊(Government Information)定義的核心!這道題目難度適中,鑑別點在於學生是否能區分資訊的「來源性質」與「管有狀態」。許多考生會誤以為私人錄影既然是私人產權,就不具備公共性質,但這在法律邏輯上是陷阱。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之規定,凡是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的資訊,不論其原始來源為何,只要是由行政機關所取得並管有,在法律定義上即轉化為政府資訊。因此,當丙將錄影交付警察作為調查卷宗的一部分後,該錄影便已納入政府資訊的範疇,受相關法令規範(如申請閱覽或限制公開),不再僅僅是丙個人的私人物件。這也是為什麼選項 (B) 的敘述是錯誤的。 至於選項 (C) 與 (D) 則涉及了資訊公開個人隱私保護之間的權衡(Balancing test)。政府在提供資訊時,必須秉持比例原則,針對與案情無關之第三人識別資訊(如臉部特徵)進行去識別化處理(遮蔽),以維護資訊主體的隱私權。你能正確判斷出 (B) 為誤,說明你對政府資訊的「管有主義」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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