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關於提起訴願之期間,下列何者正確?
- A 自行政處分作成之日起 15 日內
- B 自行政處分作成之次日起 15 日內
- C 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日起 30 日內
- D 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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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府寄發了一份重要的行政文書給你,法律為了保障你的救濟權利,你認為這個「期限的起跑點」應該是以「官員在辦公室寫好公文的那天」為準,還是以「這封信真正進到你家信箱、讓你看到的那天」為準才公平?再進一步想,為了讓當事人有最完整的時間思考,第一天應該是從「收到那天」就開始消耗,還是從「收到的隔天」才算第一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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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訴願救濟的時間門檻!在行政法領域中,**訴願期間(Administrative Appeal Period)**的計算是保障權利的第一步,你能在眾多選項中辨識出正確的起算點與日數,顯示出你對程序法規範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訴願期間的法定起算與期間
根據《訴願法》第 14 條的規定,訴願必須在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 日」內提起。之所以規定從達到之次日起算,是為了落實對相對人的程序保障,確保當事人在收到處分書後,能擁有完整的 24 小時(第一日)進行沉澱與研議;而 30 日的長度則是在「法律安定性」與「人民救濟權」之間取得平衡。這也與《行政程序法》中有關期間計算的原則相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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