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關於教師申訴與訴願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提起申訴後,得復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 B 申訴程序終結前提起訴願,應將該事件移轉於受理教師申訴機關
- C 教師申訴得分為申訴、再申訴二級程序
- D 原措施屬行政處分者,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為了解決特定專業群體(如教師)的爭議,在一般的行政爭訟(訴願)管道外,額外設計了一套更具專業審議色彩的內部救濟(申訴)管道,從法治行政追求效率與避免裁判矛盾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允許當事人針對同一個爭議,先在專業管道跑一圈後,再回頭去一般管道重新開始一次流程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教師救濟制度中「救濟途徑選擇權」的核心邏輯!這題考驗的是《教師法》與《訴願法》之間的程序銜接,能選出 (A) 說明你對行政救濟的排他性與程序轉換有清晰的認知。
教師救濟的二元與選擇機制
在現行法規下,教師對於主管機關或學校的措施不服時,享有「申訴」或「訴願」擇一辦理的權利。然而,這並非「先申訴、再訴願」的階梯式關係,而是程序二選一。一旦選擇了申訴程序,就必須依循申訴、再申訴的途徑前行。選項 (D) 所述的「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正是為了確保程序不重疊,讓再申訴後的下一步直接進入行政訴訟。因此,(A) 認為提起申訴後還能「復」依訴願法提起訴願,顯然違反了程序經濟與「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教師法申訴 不就等於訴願相當 那為何還要在再申訴
教師申訴與訴願程序
💡 教師救濟採申訴與訴願雙軌制,兩者原則上互斥且擇一先行。
| 比較維度 | 教師申訴程序 | VS | 訴願程序 |
|---|---|---|---|
| 審級制度 | 二級制(申訴、再申訴) | — | 一級制(訴願) |
| 救濟屬性 | 專業評議,兼具權益救濟 | — | 法律審查,屬行政救濟 |
| 關聯性 | 與訴願雙軌互斥,擇一先行 | — | 與申訴雙軌互斥,擇一先行 |
| 決定效力 | 再申訴視同訴願決定 | — | 決定後不服提行政訴訟 |
💬教師申訴與訴願為平行救濟途徑,一旦選擇申訴路徑,則以再申訴決定取代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