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為下列何者?
- A 委任事項
- B 委辦事項
- C 委託事項
- D 委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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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有一個任務,它的源頭並不是地方居民的公共需求,而是中央政府為了全國政策的一致性,要求地方政府「代勞」去執行,且中央政府對這個過程擁有高度的控制權與修改權。在這種『上對下』的委託執行關係中,法律上會如何稱呼這種非屬地方本分、卻又必須負起執行責任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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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這個概念。在地方自治的實務與學理中,區分「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是核心的基本功。你能從題目敘述中抓到「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以及「非屬該團體事務」這兩個關鍵要素,說明你對地方制度法的法律位階與職權分配已有相當清晰的理解。
委辦事項的法律本質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的定義,**委辦事項(Delegated Matters)**是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據法律或上級法規,在「行政隸屬關係」下執行上級交辦的任務。這類事項的特點在於其事務本質屬於上級政府(如中央或省),地方政府僅是代為執行,因此上級機關擁有高度的「指揮監督權」,不僅監督其合法性,亦監督其適當性。這與地方自治團體處理自身「自治事項」時,僅受適法性監督(Legal Supervision)的情形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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