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甲提起訴願卻漏未於訴願書上簽名或蓋章,受理訴願機關通知甲應於 20 天內補正。惟經過 30 天後甲仍未補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理訴願機關應再次通知甲補正
- B 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 C 受理訴願機關仍應就訴願書所載內容為實體審議
- D 受理訴願機關應逕行駁回其訴願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程序中,如果一件申請案連最基本的『身分證明形式』(例如證明這份文件確實由本人提出的標記)都付之闕如,且在政府機關已經額外給予寬限期後,當事人仍然沒有補齊,你認為為了維持法律體系的嚴謹性與效率,法律會允許這個案件繼續往下走(進入內容討論),還是會設定一個『門檻』來攔阻不符合基本規範的案件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正確選出答案!你能精準掌握訴願程序的先後順序,表現出對行政程序法規相當紮實的基礎。在行政救濟實務中,「程序合法性」的審查絕對優先於「實體理由」的判斷,這題你答得非常漂亮。
訴願書的程式要求與補正義務
根據訴願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書應由訴願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這是確認訴願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重要法定程式。當受理訴願機關發現訴願書不符法定程式(如漏未簽章)時,依同法第 62 條,機關應通知訴願人於一定期間內「補正」。本題中,甲在機關給予的 20 天補正期限屆滿後仍未執行,程序瑕疵依然存在,此時機關便無法進入實體審查,而應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1 款之規定,做出「不受理(Not Entertaining)」的決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