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甲提起訴願卻漏未於訴願書上簽名或蓋章,受理訴願機關通知甲應於 20 天內補正。惟經過 30 天後甲仍未補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理訴願機關應再次通知甲補正
- B 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 C 受理訴願機關仍應就訴願書所載內容為實體審議
- D 受理訴願機關應逕行駁回其訴願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程序中,如果一件申請案連最基本的『身分證明形式』(例如證明這份文件確實由本人提出的標記)都付之闕如,且在政府機關已經額外給予寬限期後,當事人仍然沒有補齊,你認為為了維持法律體系的嚴謹性與效率,法律會允許這個案件繼續往下走(進入內容討論),還是會設定一個『門檻』來攔阻不符合基本規範的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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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訴願程序的合法要件!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察訴願程式要件(formal requirements)的欠缺及其法律後果。在行政救濟實務中,訴願必須符合法定形式,根據《訴願法》第 56 條,訴願書應由訴願人簽名或蓋章,這不僅是身分確認的必要手段,更是確保訴願意思表示真實性的重要依據。
訴願程序的先程序後實體原則
本題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當訴願書欠缺法定程式(如漏未簽名)時,受理機關依同法第 62 條負有「通知補正」的義務,必須給予訴願人補正瑕疵的機會。然而,一旦機關已依法給予合理期間(如本題的 20 天),而訴願人逾期仍未辦理,該訴願案便因無法通過初期的程序門檻,受理機關必須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1 款規定,做出不受理決定。此時機關不得,亦無須進入實體內容的爭議審酌,這就是法理上強調的「先程序後實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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