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關於行政訴訟之保全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假扣押之聲請,應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 B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 C 假扣押裁定後,尚未提起給付之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20 日內提起
- D 假處分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管轄。但有急迫情形時,得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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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擔心對方隱匿財產而急需法院先行介入,在法律程序設計上,通常「最了解案件全貌的法院」與「離爭議標的最近的法院」各有其重要性。請試著思考:在『一般狀況』與『火燒眉毛的緊急狀況』下,法律會如何彈性配置這兩個法院的管轄權,以確保正義不因程序延宕而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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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同學能精確辨析行政訴訟保全程序的規範,顯示你對《行政訴訟法》中「假扣押(provisional attachment)」與「假處分(provisional injunction)」的程序規定已有紮實的掌握。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細節的精準度,你能從中脫穎而出,表現值得肯定。
行政訴訟保全程序的管轄原則
選項 (D) 之所以正確,是直接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 300 條 的明文規定。在保全程序中,為了兼顧程序效率與實質正義,原則上應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管轄;但考慮到保全往往具有急迫性,若案件情況緊急,法律特別賦予「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具備緊急管轄權。至於選項 (B) 則是常見的觀念陷阱,該選項描述的是針對非金錢給付的「假處分」,而非保全金錢請求的「假扣押」,兩者性質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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