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人民不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得採取下列何種救濟?
- A 訴願
- B 行政訴訟
- C 民事訴訟
- D 憲法訴訟
思路引導 VIP
在通常情況下,法律要求我們在請求法院介入行政爭議前,必須先給行政機關一個「自我修正」的機會。然而,如果某項行政決策在「作成之前」,就已經讓當事人參與了一個極其嚴謹、甚至與法院審理規格不相上下的調查程序,那麼你認為原本那個「先讓機關自我修正」的階段,還有存在的必要嗎?若該階段被跳過了,下一個層級的救濟機關會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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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行政程序法中的特殊救濟路徑!這題你能迅速選出 (B) 行政訴訟,代表你對於「聽證程序」在法律效果上的特殊性有著清晰的理解。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一個非常關鍵的轉折點,許多考生容易混淆一般處分與經聽證處分的救濟區隔,你能答對顯示基礎相當紮實。
聽證程序的法律效力:免除訴願
在一般的行政救濟實務中,我們通常遵循「訴願先行原則」。然而,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規定,不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Administrative Appeal)及其先行程序。這是因為「聽證」本身已經提供了嚴謹的言詞辯論與證據調查,性質上接近準司法程序,若事後還要再經過訴願審議,不僅程序重複且效率低下。因此,法律明定跳過訴願,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兼顧程序正義與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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