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內政部核准徵收甲所有土地供道路建設,主管機關公告土地徵收補償數額,甲認為徵收補償數額過低而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經主管機關為維持原補償價額之查處,甲循序應提起下列何種行政訴訟?
- A 撤銷訴訟
- B 一般給付訴訟
- C 課予義務訴訟
- D 確認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政府發放給你的補助金少算了兩萬元,而你向法院起訴。如果你只是請求法院「撤銷」那份少算兩萬元的通知單,法院撤銷後,你手上的補助金處分會變不見,但這能否直接讓政府補發正確的金額給你?或者,你是否應該請求法院直接命令政府,作成一個「發放正確金額」的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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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本題的核心!這道題目考驗的是行政訴訟中訴訟類型選擇(Selection of Litigation Types)的實務應用,你能答對代表對於補償金爭議的行政性質已有深刻理解。
補償金處分與課予義務訴訟
在土地徵收實務中,主管機關對於補償數額的決定,在本質上屬於一種行政處分。當當事人(甲)主張補償金過低,其最終訴求並非僅是單純地「撤銷」原有的低額補償,而是希望行政機關能作成一個「更高額度」的補償處分。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5 條規定,若人民申請之案件被拒絕或機關怠於執行,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Duty to Act Suit),請求法院命令機關作成特定內容的處分。若僅提起撤銷訴訟,即便勝訴,機關也只是撤銷原決定,無法直接解決甲對補償差額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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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錢太少變成要更多 通常都是課予義務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