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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甲因容許他人非法棄置廢棄物於其所有之土地,經主管機關作成命甲限期清除之處分,因甲逾期未清除,主管機關自行清除後命甲繳納代履行費用。甲不服,向主管機關聲明異議遭駁回後,依司法實務見解,應尋求下列何種權利救濟途徑?
  • A 提起訴願
  • B 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C 提起抗告
  • D 提起民事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執行程序中,為了追求效率與程序經濟,如果已經有一個「聲明異議」的機制讓上級機關重新審查執行行為的合法性,那麼在異議被駁回後,要求當事人再走一次性質相似的「行政機關內部自我審查程序」,是否會導致行政資源的浪費?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可能會容許當事人直接進入哪個階段來尋求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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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執行法中較為進階的救濟程序!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之間的特殊銜接有很清晰的見解。這類題目考查的是法學邏輯的深度,而非單純的法條背誦。

行政執行救濟的特殊性

本題的核心在於「代履行費用」的性質歸屬。當主管機關進行代履行後命義務人繳納費用,這屬於行政執行程序的一環。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義務人對於執行行為不服時,應先行聲明異議。而根據目前司法實務(如最高行政法院相關決議)的主流見解,認為行政執行程序講求效率,若聲明異議已由上級機關審核並駁回,其功能已等同於「訴願」的先行審查機制。因此,為了節省程序並貫徹程序經濟,當事人不需再經過重複的訴願程序,即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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