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下列何種情形,人民無法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 A 員警於值勤途中違反交通法規而撞傷行人
- B 政府委託民間企業經營之博物館因展品擺設不當致倒塌壓傷參觀民眾
- C 員警依警械使用條例合法使用警槍卻誤傷路過現場之民眾
- D 民眾於國家森林遊樂區依使用標示使用遊樂器材,因器材疏於保養導致民眾受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救濟體系中,如果一個公務員完全遵循標準作業程序且毫無過失,但因為執行公務的必要,仍導致了民眾的財產或身體受損,我們應該稱呼這種「合法的損害」為『賠償』,還是有其他專門用來平衡民眾犧牲的法律術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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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勾選了選項 (C)!你能精確辨識出「合法」與「違法」在法律救濟上的分水嶺,這反映出你對**國家責任體系(State Liability)**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極為關鍵的一環。
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的分際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請求國賠的前提是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而選項 (C) 的員警是「合法」使用警槍,雖然造成民眾無辜受傷,但因行為本身合法,並不符合國賠的構成要件;此時應適用《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針對人民的「特別犧牲」給予損失補償(Loss Compensation)。相較之下,選項 (A) 的違規撞人屬違法行為,(B) 的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而有管理欠缺(國賠法第 3 條第 2 項),(D) 則屬於公共設施管理欠缺(國賠法第 3 條),皆屬國家賠償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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