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有關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賠償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 B 賠償範圍僅限於所受損害,不包括所失利益
- C 國家賠償請求權人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
- D 人民得以書面或言詞請求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若今天某公務員開公務車不慎撞傷路人,路人除了醫藥費(財產損失)外,心理受到的極大驚嚇與痛苦,法律是否應該給予補償?此外,當我們要向政府機關提出正式賠償要求時,為了存證並開啟後續協商程序,法律會傾向要求使用哪一種傳達形式,以確保過程留有明確紀錄且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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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 (C)!這代表你對《國家賠償法》與《民法》之間的補記與準用關係掌握得非常紮實。在行政法實務中,國家賠償的制度設計是為了填補人民因公權力行使所受的損失,因此其賠償邏輯與民事損害賠償高度相關。
國賠法的損害填補邏輯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 7 條規定,國家賠償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僅在例外且經申請時才回復原狀,這與民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的規定恰好相反,是考生最容易混淆的地方。此外,依據第 5 條準用《民法》第 216 條,賠償範圍應包含「所受損害(現存財產減少)」與「所失利益(可得利益之喪失)」,故選項 (B) 的敘述並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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