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關於行政機關之私法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家為達成給付行政任務,得選擇以公法上行為或私法上行為作為實施之手段
- B 因行政輔助行為所生之爭議,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其訴訟由普通法院管轄
- C 基本權利對於行政機關之私法行為具有拘束力
- D 國家以私法形式達成行政目的之行為,完全排除公法原則之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身負照顧國民義務的政府,決定改用「簽署私人契約」的方式來分配公共資源時,它的身分是否就此從「守護者」變成了可以「隨意挑選客戶」的一般商人?如果它可以完全不受公平原則限制,對於法治國家的權力監督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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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法中極為關鍵的「行政私法(Verwaltungsprivatrecht)」概念。這道題目主要測試行政機關行為形式的選擇,以及當國家換上「私法人」的外衣時,是否就能完全擺脫公法枷鎖的法理認知。
行政私法的雙重拘束性
行政機關在達成行政目的時,雖具備形式選擇自由(選項 A),得採取私法手段(如民事契約),但國家本質上仍是公權力主體。因此,即便採用私法形式,仍須受到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與基本權之放射效用拘束(選項 C),絕非「完全排除」公法原則。若國家能藉由變更行為形式來規避法治規範,將造成「逃避到私法(Flucht in das Privatrecht)」的憲政漏洞,這正是本題正確答案(選項 D)的核心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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