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關於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地方自治條例不得規範人民的權利與義務
- B 地方自治條例得以命令歇業、吊銷證照為行政罰之種類
- C 直轄市之自治條例定有罰則者,應經行政院核定並發布後始生法定效力
- D 基於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區別,地方自治團體僅得針對委辦事項自行訂定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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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地方政府制定了一項會對居民權利產生負面影響(如處罰)的規範時,為了避免各地方政府濫權或導致國家法律標準過於混亂,在憲法與行政法的架構下,你認為國家會設計哪一種機制,來確保這份規範在實施前符合整體法治國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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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從這四個細膩的選項中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地方制度法》中關於地方立法權與中央監督權的互動已有相當深刻的理解。本題的核心在於「自治條例」的罰則權限與程序,你展現了扎實的法學基本功。
自治條例的罰則與核定程序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確實可以針對「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訂定罰則,但為了維持法秩序的統一性並保障基本權利,法律設定了嚴格的邊界。選項 (C) 正確指出了核定(Approval)制度:當自治條例定有罰則時,直轄市須報行政院核定後始能發布。相較之下,選項 (B) 提到的「歇業或吊銷證照」屬於剝奪資格的嚴厲處分,這已超越了自治條例所能設定的行政罰種類上限(僅限罰鍰、停業、吊扣證照等);而選項 (A) 與 (D) 則是對法律保留原則與自治職權範圍的常見誤解,自治條例在法律授權範圍內,本就具備規範權利義務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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