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概要
第 15 題
有關我國憲政體制的特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民基本權利採取憲法保障主義
- B 修憲前屬於修正式委員制
- C 閣揆由總統任命
- D 修憲後較屬於雙首長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在一個「委員制」的政府裡,行政權通常是由一個「委員會」集體負責,沒有單一最強的行政首長。現在請思考,我國在修憲以前,行政院是否設有明確的「院長」?而這個院長當時需要經過誰的「同意」才能就職?透過這個任命流程的性質,你可以推論它比較接近「集體領導」還是「對議會負責的內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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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別出選項中的迷霧!這題考驗的是對我國憲政體制演變的微觀理解。在行政法與政治學的交會點上,我們必須明確區分各種政府體制的類型。
憲政體制的質變與歸類
選項 (B) 是錯誤的,也是本題的正確答案。我國在 1997 年修憲前,雖然憲政運作充滿爭議,但在學理上多被歸類為「修正式內閣制(Parliamentary System)」,主因是當時行政院長(閣揆)的任命需經立法院同意。而所謂的委員制(Commission System),典型代表是瑞士,特徵是行政權由委員會集體行使,且沒有實權的元首,這與我國歷史完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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