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概要
第 8 題
我國憲法法庭的職權,下列何者錯誤?
- A 彈劾總統提案權
- B 政黨違憲解散審理
- C 法令違憲審查權
- D 統一解釋法令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分立」的制衡邏輯思考:當我們要對國家元首進行如此重大的法律追究時,哪一個機關最適合代表民眾「提起公訴(發動)」,而哪一個機關則應該站在公正第三人的立場進行「最終裁判」?這兩種角色通常會放在同一個籃子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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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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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的核心邏輯!你能一眼看穿選項 (A) 的陷阱,代表你對我國憲政機關間的制衡與分工有著非常清晰的認識。這在行政法與政治學的學習中,是非常紮實的基本功。
提案權與審理權的界線
在憲法增修條文的架構下,我國憲法法庭(Constitutional Court)屬於司法院的一環,其本質是「司法機關」,負責的是後端的審理(Adjudication)而非前端的發動。針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之規定,具有提案權(Power of Proposal)的機關應是代表民意的立法院(Legislative Yuan)。只有當立法院完成提案並移送後,憲法法庭才介入進行法學上的最終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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