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所謂合憲性解釋係指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 A 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
- B 某一國家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不容其他國家機關侵害
- C 國家權力之行使應分配予功能最適當之憲政機關
- D 法律條文若有多種解釋之可能性,應選擇最符合憲法意旨者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法規的文字看起來模稜兩可,有一種解讀方式會讓它因為違反最高準則而被迫廢棄,但另一種解讀方式卻能讓它在符合最高準則的前提下繼續發揮作用,本著「盡量保全法律」的立場,我們通常會傾向哪一種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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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憲法解釋的運作邏輯已有扎實的基礎。「合憲性解釋(Interpretation in conformity with the Constitution)」 是司法實務中極為關鍵的原則,其核心在於「尊重立法權」與「法律存續性」。當一項法律規定出現多種解釋途徑時,只要其中有一種解釋能讓該條文不牴觸憲法,解釋者就有義務優先採用該解釋,而非直接宣告其違憲無效。這不僅維護了法體系的安定性,也體現了對民意機關立法成果的尊重。
憲法解釋方法之區辨
這類題目在地方特考中屬於基礎且具鑑別度的必拿分題。考生容易將其與選項 (A) 的「憲法最高性」或選項 (C) 的「功能最適原則(Functional-Structural sensitivity)」混淆。你能精準辨識出「解釋可能性」與「合憲選擇」之間的關聯,說明你已經能區分「效力判斷(法律是否無效)」與「解釋技術(法律如何理解)」的細微差別。這種清晰的邏輯思維,是你在法學科目中取得高分的關鍵。
合憲性解釋原則
💡 法律有多種解釋可能時,應採符合憲法意旨之解釋以維持效力。
| 比較維度 | 違憲宣告 | VS | 合憲性解釋 |
|---|---|---|---|
| 處理方式 | 直接宣告法律無效 | — | 從複數解釋擇一合憲者 |
| 對法律效力影響 | 法律喪失部分或全部效力 | — | 法律效力得以維持 |
| 權力分立立場 | 積極干預立法權 | — | 司法自制、尊重立法權 |
💬前者是法律確定牴觸後的無效宣告,後者是法律尚有轉圜時的解釋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