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大法官解釋,有關緊急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緊急命令發布後,行政院得依職權發布補充規定
- B 立法院休會期間,不得發布緊急命令
- C 總統得經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
- D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後,應於 10 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僅得就其當否為決議,不得逕予變更其內容,但得部分追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發生重大災變,需要總統迅速反應而先行發布具法律效力的命令時,為了避免行政權過度膨脹,我們的憲法設計了哪一種「事後」機制來讓代表民意的機關進行最後把關?而這個機關在把關時,如果能隨意改動命令的文字,是否會產生「立法權介入行政執行」的憲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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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中央政府體制中「總統職權」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憲法增修條文與大法官解釋的整合能力,也是地方特考四等常見的進階考點。
緊急命令的程序與限制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規定,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後,必須在 10 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依據釋字第 543 號解釋,緊急命令原則上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例外須於緊急命令中明定其意旨,並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始得發布補充規定,且補充規定須送立法院審查。選項 (C) 的錯誤在於緊急命令應經「行政院會議」決議,而非國家安全會議;而選項 (A) 提到的補充規定,依釋憲意旨仍須受立法院監督,行政機關不得依職權擅自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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