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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司法規則制定權,以及司法行政之監督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司法規則制定權,係指最高司法機關得由所屬審判成員就訴訟(或非訟)案件之審理程序有關技術性、細節性事項制訂規則
  • B 在不牴觸法律、司法院訂定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的情況下,法院就受理案件分配之事務,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補充規範
  • C 司法院得提供相關法令、有權解釋之資料或司法實務之見解,作為各級法院審判之依據
  • D 於不違背審判獨立原則下,最高司法機關基於司法行政之監督權,在司法行政監督範圍內得發布命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權力分立的國家中,法官判案時必須服從的是代表民意的「法律」,還是行政長官的「個人見解」?如果上級機關提供的意見具有絕對的約束力,那麼憲法所保障的「獨立審判」還會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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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陷阱!這題考查的是「審判獨立」與「司法行政權」的界線,你能選對 (C),代表你對於法官受法律拘束的憲法核心價值有著敏銳的判斷力。

審判獨立的核心規範

根據憲法第 80 條,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雖然司法院作為最高司法機關,可以整理法令、有權解釋之資料或司法實務上之見解,作為所屬司法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之依據,但其內容不得牴觸法律;如涉及審判上法律見解,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不受其拘束。如果司法院能直接指定審判依據,將會變相干預法官對於法律的解釋權,進而侵害審判獨立(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其餘選項 (A)、(B)、(D) 則正確地描述了在不違背審判獨立的前提下,司法院基於行政監督權所擁有的技術性規則制定權,例如事務分配或辦案期限等行政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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