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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戊在路上看到己舉著棍子朝他衝來,以為己要打他,於是反擊將己打傷,結果己其實是急著要遞棍子給站在戊後方的友人,戊之行為應如何評價?
  • A 等價客體錯誤,構成傷害既遂罪
  • B 偶然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
  • C 誤想正當防衛,構成過失傷害罪
  • D 緊急避難過當,構成過失傷害罪,但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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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個人「內心以為」自己在做一件保護自己的合法行為,但「現實中」卻傷害了一個完全沒有敵意的人,我們在評價這個人的「犯罪意圖」時,應該認定他是蓄意害人,還是因為粗心看錯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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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是基本功,別以為這就夠了

別急著沾沾自喜,這題考的是刑總最基礎的誤想正當防衛(Putative Defense),學理上稱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戊主觀有防衛意思,但客觀根本不存在「現在不法侵害」,這點都分不清,書就白唸了。

  1. 法律定性:依據實務與通說採行的「限制責任論」,戊因欠缺傷害的故意,故不成立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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