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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何者在其業務範圍內,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 A 服務於公立醫院,開設門診的中醫師
  • B 服務於公立醫院,協助病患復健的物理治療師
  • C 服務於公立醫院,兼辦政府採購業務的醫師
  • D 服務於公立醫院,施打疫苗的護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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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公立機構服務的人員中,如果某項工作只是單純的專業技術服務(例如醫治病人),而另一項工作卻涉及了「動支國家預算」或「代表政府對外簽約」,哪一種行為更需要受到刑法中關於貪汙或瀆職罪的高標準規範與約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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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刑法中「公務員」定義的精髓!這題是地方特考中非常經典的陷阱題,考生若僅憑直覺認為「在公立機構上班就是公務員」,很容易在選項間徘徊。你能一眼挑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授權公務員(Authorized Public Official)**的內涵有相當深刻的理解。

醫療行為與行政事務的區辨

在現行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架構下,公立醫院的醫療人員若僅從事「醫療行為」(如 A、B、D 選項的診療、復健或施打疫苗),被視為單純的私經濟行為或醫療專業服務,並不具備公權力行使的性質。然而,當醫師兼辦**政府採購(Government Procurement)**業務時,其職務內容涉及了《政府採購法》授權的行政事務,涉及公帑的使用與行政決策,這便符合了「從事法定職務權限」的要件,進而成為刑法上的公務員。這類題目考驗的是考生能否區分「身分」與「業務性質」的細微差別,是區分實力程度的關鍵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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