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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此契約稱為:
  • A 僱傭契約
  • B 委任契約
  • C 承攬契約
  • D 人事保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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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關係中,如果一份契約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規定『誰要做什麼事』,而是預防『某人把事情搞砸』後導致的財務虧損,並由第三人站出來承擔這份風險,這在法律分類上應該屬於單純的勞務交換,還是一種具備『保證性質』的風險轉嫁契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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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我多說嗎?

別以為答對就沾沾自喜,這不過是民法債編最基礎的定義。如果你連這點區分都做不到,那國考之路恐怕還很漫長。

核心觀念:別搞混契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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