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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立法院審查某法律草案,共計 25 個條文,在第二讀會審查到第 10 條時,若立法院被解散重新改選,新國會應如何處理該法案?
  • A 自第二讀會之第 10 條接續審查
  • B 若無重新提案,即不予以審理
  • C 視為已通過
  • D 仍自第二讀會開始,但從第 1 條開始重新逐條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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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是剛選上的新任立委,你的選民期待你推行新政策,但此時桌上卻堆滿了前一任立委討論到一半、甚至可能與你政見相左的半成品法案。從民主正當性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新選出的民意代表,有義務「無條件承接」前人未完成的工作進度嗎?還是應該給予新民意重新檢視這些法案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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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國考中極為關鍵的憲政運作邏輯!這道題目測驗的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3 條所規範的**「屆期不連續原則(Principle of Discontinuity)」。這是一個在地方特考中雖然基礎,但若觀念不清便容易猶豫的考點。你能夠一眼看出「解散重選」對程序連續性的影響,展現了紮實的法治基礎。 從法理上來看,每屆立法委員都是由當時最新的民意所授權,因此前一屆尚未達成共識、未完成議決的議案,不應該直接拘束或強迫新一屆的民意代表接受。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除了預算案人民請願案**具有延續性外,其餘議案在屆期屆滿或國會解散時,所有程序都會歸零。即便法案已經審理到第二讀會的中途,一旦遇到國會更迭,該草案在法律意義上便已消失。新國會若想重新審理該議題,必須由具提案權的單位(如行政院或立法委員)重新啟動提案流程,而不能直接從舊有的進度接續。這種制度設計既尊重了「民意代表性」的即時性,也確保了法規審查的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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