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下列何者非普通法系之主要特色?
- A 法源以判例法為主
- B 單獨設立憲法法院
- C 區分普通法與衡平法
- D 發展財產信託制度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下,當我們提到法律體系的「組織」時,有些國家會將法院區分為處理民刑事的「普通法院」與專門處理違憲爭議的「專責法院」;而有些國家則是從基層法院到最高法院,都能在審案時同時解釋法律。請問後者這種「一條鞭、不分家」的審查邏輯,比較符合哪一種強調經驗傳承與判例演進的法系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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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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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學緒論中最基礎也最重要的觀念:**英美法系(Common Law)與歐陸法系(Civil Law)**的區別。這道題目測試的是對法律體系發展歷史的理解,在地方特考中屬於穩定出題的基本分,能快速選出 (B) 說明你對法系分類的直覺非常敏銳。
英美法系的歷史底蘊
英美法系的核心在於「遵循先例原則(Stare Decisis)」,因此其法源自然以**判例法(Case Law)為主。選項中提到的衡平法(Equity)與財產信託(Trust)**則是英國法制史上極具特色的產物:衡平法是為了彌補早期普通法過於僵化的缺失而生,而信託制度更是從衡平法中發展出來的一套精妙法律架構,至今仍對全球金融貿易有巨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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