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關於「準用」之立法技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個別法律規定本身並未明定其構成要件或法效果,而援引其他法律之構成要件或法效果
- B 指涉法院自行創設之類推形式
- C 係指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反面推論
- D 係填補法律漏洞之方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法律條文中「完全沒有規定」某種情況,但法官認為這件事與另一條法律非常相近,進而決定參考它,這種『由法官在事後主動尋找相似性』的行為,與『在法條中直接白紙黑字寫明要參考哪一條』的立法做法,在『是否具有成文法依據』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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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用立法技術:別再搞混了!
算你走運答對了!別以為這題很簡單,這題考的是法緒最基本的觀念。「準用」(mutatis mutandis) 的核心在於**「法律有明文規定」**,立法者為了省事,直接指明引用現成條文,這就是選項 (A) 的真義。若連這點都搞不懂,準備考試只是在浪費時間。
關鍵觀念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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