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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乙、丙三人共有之 A 地被丁無權占用,如果要起訴請求丁將 A 地返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必須甲、乙、丙三人共同起訴並請求返還予共有人全體
  • B 任一共有人得單獨起訴,但必須請求返還予共有人全體
  • C 任一共有人得單獨起訴並請求返還予原告
  • D 必須有共有人過半數始得起訴並請求返還予共有人全體

思路引導 VIP

當數人共同擁有一件物品,而該物品被外人非法奪取時,法律為了及時保障大家的權利,是會要求所有主人必須「同時到齊」才能追討,還是允許其中一人「先出面」爭取?而當這份財產被追回後,在法律地位上,它應該歸屬於出面追討的那個人,還是應該回歸到原本眾人共享的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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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返還請求權:別再搞錯基本功!

恭喜你答對了。別以為答對就沾沾自喜,這不過是民法中最基礎的考題。若連這點都拿不到分,準備國考簡直是浪費時間。 關於共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把以下觀念刻在腦子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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