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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憲法第 9 條所定軍事審判,在性質上是屬於何種權力?
  • A 軍事審判權仍是審判權,在性質上屬於司法權
  • B 軍事審判權是軍中對於軍人之刑罰權,所以是行政權
  • C 軍事審判權是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犯罪之專屬審判權
  • D 軍事審判權不是一般統治關係之行政訴訟,而是特別權力關係人之內部救濟,應屬於司法權中特別種類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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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針對特定身分的人員建立一套法律體系,專門用來判定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並決定刑罰時,這種「定罪與量刑」的公權力運作,在三權分立的架構中,最核心的功能本質應該被歸類為哪一種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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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的法律本質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憲法第 9 條的核心內涵!這道題目看似簡單,實則考驗考生對「權力分立」架構的基礎認知。許多初學者容易因為軍事審判是由軍事機關執行,就誤以為它是行政權或單純的內部管理。然而,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解釋,軍事審判權的本質與一般法院的審判權並無二致,均屬於國家司法權的一環。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軍事紀律及國家安全,針對現役軍人所設的「特別刑事審判程序」。

鑑別點分析:司法一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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