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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職業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係對於非視障者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
  • B 禁止曾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之駕駛人終身不得申請計程車執業登記,係屬對駕駛人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
  • C 要求街頭藝人之技藝均需先經主管機關審查及考試,係屬對人民選擇從事街頭藝人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
  • D 限制醫師從事調劑藥品之行為,係屬對醫師從事診治病人所為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必須通過某種檢定」或是「不能有某種前科」才能工作,這些要求是針對『個人努力或特質』,還是針對『外部大環境的總量管制』?哪一種限制與你『是個什麼樣的人』關聯性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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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考察的是憲法第 15 條職業自由的層級化審查(三階段理論),是地方特考中非常經典的考點。你能夠區分「主觀」與「客觀」限制的細微差別,代表法學基礎非常紮實。

職業限制的性質辨析

在憲法解釋中,限制分為三個層次:最寬鬆的是「執行職業的限制」(如選項 D 醫師調劑),其次是針對個人特質或能力的「主觀條件」(如選項 C 的考試或 B 的犯罪紀錄),最嚴格的則是個人努力也無法改變的「客觀條件」(如選項 A 的身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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