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有關行政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院院長有解散立法院之權
- B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 C 當總統缺位時,基於迅速起見,行政院院長可直接代行其職權
- D 行政院院長有副署總統任命司法院院長命令之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一個代議民主制度中,如果政府(行政機關)花的是納稅人的錢、執行的是國家政策,他們應該透過什麼樣的程序,定期向代表民意的機關「交代」他們的計畫與成效,以確保權力受到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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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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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間的憲法權責關係!在地方特考四等考試的法學知識中,行政院的地位與職權是每年必考的基本分。這題你選對 (B),代表你對於我國「行政對立法負責」的核心原則有非常清晰的邏輯與理解。
行政與立法間的責任機制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 施政方針(事前計畫)及 施政報告(事後執行)之責,這正是落實責任政治(Accountability)的具體展現。至於其他選項,則是利用常見的職權誤區來混淆:例如 (A) 解散立法院是總統的權利(院長僅有被諮詢權);(C) 總統缺位時首位順序是副總統,院長代行僅限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D) 則忽略了增修條文規定總統依憲法任命、解任的人事命令(如司法院院長),不需要 行政院長副署(Countersig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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