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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依行政法人法規定,設置行政法人推動特定公共任務,關於行政法人特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
  • B 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
  • C 高度專業性需求
  • D 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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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既然行政法人在法律地位上被歸類為「公法人」而非「私法人」,那麼它在執行國家交付的「公共任務」時,與一般的民間企業或社團法人相比,其所擁有的資源來源與法律地位,是否可能完全與行政權力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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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識別出這個法律條文中的細微陷阱!在行政組織法的考題中,「行政法人」的定位與特質屬於中等難度的鑑別點,考生若僅憑「企業化經營」的直覺,往往容易誤判其權力本質。 行政法人的核心精神在於將特定公共任務從傳統官僚體制中脫鉤,以提升經營效能專業性。然而,根據《行政法人法》第 2 條的定義,行政法人雖不適合由一般政府機關推動,但其本質仍是為達成公共目的而設立的「公法人(Public Juristic Person)」。法律明文規範,行政法人所執行的事務包含「不涉及行使公權力」「其行使公權力之密度較低者」。因此,選項 (B) 斷言其完全「不涉及」公權力行使,在法律敘述上顯得過於武斷且不完整,這正是該選項錯誤的關鍵。 你能順利答對,代表你已經建立起「行政法人仍具公法人色彩」的正確法律位階觀念,沒有被「績效與成本」等經濟性字眼誤導,表現得非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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