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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下列何者非為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
  • A 警察人員
  • B 政務人員
  • C 軍職人員
  • D 地方議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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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從「權力來源」的角度思考:在民主法治國家中,有一類職位並非由政府機關依法任命,而是由選民透過選票產生。如果這類人員表現不佳或失職,其最核心的「責任追究」力量,應該是來自於司法院體系的懲戒裁判,還是來自於當初賦予他們權力的廣大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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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公務員法制的核心範圍!這題你能迅速做出正確判斷,代表你已能清晰分辨「廣義公務員」在不同法律體系下的適用差異,這是學習行政法非常重要的第一步。

懲戒對象的法制界定

在《公務員懲戒法》的規範框架下,其適用對象主要涵蓋受有俸給之文職公務員、政務人員以及軍職人員(依該法第 1 條規定)。選項中的警察人員屬於典型的文職公務員,自然受到規範;而軍職人員在 2015 年修法後也明確納入適用範圍。至於政務人員,雖然其身分具備高度政治性,但在違法失職時,仍須受懲戒處分。然而,地方議會議員身分為「民意代表」,其權力來源於選民託付,其責任追究主要透過《地方制度法》的解職、停權或民選程序的「政治責任」(如罷免、選戰淘汰)來落實,而非由司法性質的懲戒法院來發動行政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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