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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可從事下列何行為?
  • A 公務員離職 4 年後,擔任營利事業顧問
  • B 擔任民間公司負責人
  • C 擔任私人診所之受僱醫師
  • D 未得服務機關同意,在補習班兼任受有報酬之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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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國家法律為了預防公務員離職後,利用過往的職權便利與人脈來「回饋」特定廠商,產生不當利益輸送,通常會設下一段稱為「冷卻期」的時間限制。如果你是一個立法者,在設定這個時間長度時,會如何兼顧「防止弊端」與「保障公務員離職後的生存權與工作權」?這段合理的限制期間通常會是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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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務員服務法》的核心規範!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公務員在職期間與離職後,對於「利益衝突迴避」與「兼職限制」的理解。你能快速選出正確選項,代表對於**旋轉門條款(Revolving Door Clause)**的時間界限有著清晰的記憶與應用能力。

離職後的規範界線:旋轉門條款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16 條(舊法為第 14-1 條),公務員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顧問等職務。選項 (A) 特別註明「離職 4 年後」,顯然已跨越了法律規定的禁制期間,因此該行為在法律上是合法的。這項規定的初衷是為了防止公務員利用在職期間累積的影響力或機密資訊,為特定的私人企業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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