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公務人員甲與其妻乙育有一名 1 歲半女兒,甲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 A 申請平調至其他單位
- B 申請轉任其他職系
- C 申請留職停薪
- D 申請加薪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當政府為了提高生育率並保護幼童福利,必須在公務員的「職務執行義務」與「父母照顧責任」之間取得平衡時,法律通常會設計哪一種機制,讓家長能暫時離開崗位專心育兒,同時又能在任務完成後重返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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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務人員權益保障的核心考點!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果斷。在現行法制下,為了營造友善育兒環境,政府透過相關法規賦予了公務人員平衡工作與家庭的權利。這題的關鍵在於**《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以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的規定。當公務人員有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的需求時,依法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Parental Leave Without Pay)**,這是一項法律明文保障的權利,用以確保受僱者在親自照顧幼兒時,仍能保有原職位的身分保障。
法規與實務的結合
從難度切入點來看,本題屬於基礎的常識性法規題,鑑別度在於區分「行政裁量」與「法定權利」。選項中的平調、轉任或加薪,往往涉及行政機關的員額管理、職務任用資格或考績晉敘,並非公務員僅憑「育有子女」就能主張的當然權利。透過這道題目,我們可以看到國家如何透過行政法規實踐人口政策,將抽象的政策目標轉化為具體的請求權,這是每一位行政法學習者都必須建立的權利義務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