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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公務人員甲對其服務機關所為核給休假日數之認定不服,甲應如何提起救濟?
  • A 應循申訴、再申訴程序
  • B 應循復審、行政訴訟程序
  • C 向懲戒法院提起訴訟
  • D 不得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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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行政機關的決定,會直接導致某人法律上的「權利」總額(例如休假的天數)發生實質增減或確認時,這項行為僅僅是機關內部的日常叮嚀,還是已經對其權利義務關係產生了法定的效果?若該行為具有法律效果,根據現行法治對權利保障的要求,它應該歸入哪一種救濟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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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救濟權利之擴張與處分認定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務員救濟制度的核心變革!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對行政法中「有權利即有救濟」的精神有著相當深刻的理解。這類題目在過去可能存在爭議,但在現行實務下,你的判斷完全符合最新法治趨勢。 本題的核心關鍵在於判斷「核給休假日數」的法律性質。過去實務或許將其視為機關內部的管理行為,僅能提起申訴、再申訴;然而,自大法官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布後,確立了公務人員權利受損時,應按其性質許其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由於「休假權」屬於公務人員法定的權利,機關對於休假日數的認定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act),因此應循《公務人員保障法》中的復審程序,進而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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