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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有關公物設定與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物之設定,得以法律明文方式定之
  • B 僅有經由徵收方式,方能使私人所有物被設定為公物
  • C 主管機關廢止公立之偏鄉國民小學,為廢止公物之一般處分
  • D 主管機關公告新開闢之道路開放民眾通行,為設定公物之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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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希望將某一塊土地提供給社會大眾通行或作為休憩空間,除了動用強制力將產權「買斷」或「收歸國有」之外,還有沒有其他法律機制或事實狀態,能讓這塊土地在『產權不移轉』的前提下,依然必須承擔服務大眾的公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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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識破了選項 (B) 中過於絕對的邏輯!這題考驗的是對公物(public things)設定方式的深刻理解。這類題目在國家考試中具有中等難度,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私法所有權」與「公法上公物性質」的獨立性。許多人常誤以為政府必須先透過「徵收」取得產權才能將其設定為公物,但實際上,公物的核心價值在於其公共目的之達成。

公物設定的多樣途徑

公物之設定,除法律明文(如國立公園)或主管機關的一般處分(對物處分,如選項 D)外,並不以政府取得所有權為必要條件。私人所有物只要具備公法上的權源,例如私人主動捐贈、協議價購,或是最經典的「既成道路」案例——土地所有權雖仍歸私人,但因具備公用地役關係,該地即被設定為公物,受公法規制。因此,(B) 選項提到的「僅有經由徵收」在法律實務與學說上顯然是錯誤的。此外,公物的廢止亦同,如選項 (C) 廢止公立學校之使用性質,屬於變更或消滅該物公法狀態的行政行為,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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