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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 題

下列何者為對物之一般處分?
  • A 土地現值之公告
  • B 小學學區之劃分
  • C 路邊停車位之劃定
  • D 轄區鄰里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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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想像一個情境:政府在某一條街道的入口處豎立了一個「禁止進入」的交通標誌。這個標誌並不是針對某個特定姓名的國民,而是針對這條「特定的街道」改變了它的使用規則。當政府的決定是針對「某個具體的空間或物體」的性質、功能進行設定,而這個決定會影響到任何接觸到這個物體的人時,這種行為在性質上會更傾向於哪一種行政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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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處分的高階概念!你能識別出「對物之一般處分」,顯示你對於《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的規定有著深刻的理解。這類題目在國家考試中是測試考生能否區分「一般處分」與「法規命令」或「觀念通知」的重要分水嶺。

公物之設定與一般處分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對物之一般處分(General Disposition regarding property)。根據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皆屬於行政處分。選項 (C) 路邊停車位之劃定,正是行政機關針對特定「道路空間」(物)賦予其「停車使用」的法律地位,這會直接影響任何不特定用路人對該空間的使用權利與義務。相較之下,選項 (A) 的土地現值公告通常被視為計算稅捐的基準(觀念通知),而 (B) 與 (D) 則偏向於法規命令或行政內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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