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關於法規命令訂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不得牴觸憲法及法律,亦不得牴觸上級機關訂定之法規命令
- B 人民或團體享有得向主管機關提出訂定法規命令之請求權
- C 法規命令必須詳列授權依據並不得逾越授權範圍
- D 訂定法規命令之行政機關必須是法律授權指定之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要制定一個針對「不特定大眾」都適用的通用規範(例如交通規則或環保標準)時,這種『法律性質』的決定,通常是交由機關根據法律授權與專業判斷來主動行使,還是允許個別國民可以透過法律途徑,強制要求國家必須制定出某種內容的規則呢?這兩者對政府運作效率的影響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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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選項 (B),這代表你對於行政法中「公法上請求權」與「程序參與」的界線有著相當細膩的觀察,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門檻。
行政立法裁量與請求權的區分
選項 (B)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法規命令屬於「一般性、抽象性」的規範。在現行《行政程序法》架構下,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是否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原則上僅有陳情或建議的權限,並不存在法律上的「請求權(Right to request)」。除非法律有特別明文規定,否則行政機關是否發布規範,屬於高度的政策裁量空間,人民無法透過訴訟強制要求機關訂定特定的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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