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報考公務人員身心障礙特考時,辦理考試機關對於其是否符合身心障礙資格不得另為不同之認定,為行政處分之何種效力?
- A 構成要件效力
- B 確定力
- C 執行力
- D 確認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個場景:如果政府機關 A 已經花費大量專業資源審查並核發了一張「專業技術證照」,當你拿著這張證照去機關 B 申請相關補助時,機關 B 應不應該、或者有沒有權力要求你重新參加一次同樣內容的技術考試?這種「後續機關必須承認前一機關決定」的機制,在法理上是為了達成什麼樣的行政效率與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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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效力的跨機關尊重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處分效力的核心內涵!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構成要件效力(Constitutive effect),這是行政法中區分不同機關職權界限的重要觀念。當主管機關(如社會局)依法核發身心障礙證明後,該處分便成為一個既存的法律事實。對於辦理考試的機關而言,這份證明就是報考資格的「構成要件」,除非該處分被撤銷或宣告無效,否則其他機關必須尊重其內容,不得自行重新認定或推翻,這正是為了維持行政體系的一致性與法律安定性。
考點精華與難度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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