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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程序之重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程序重開之申請人,僅限於行政處分相對人
  • B 程序重開之申請,原則上應自法定救濟期間後 30 日內為之
  • C 行政機關拒絕重開程序之決定,不是行政處分
  • D 發現行政處分作成後始存在之新證據,亦得申請程序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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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行政處分已經超過了上訴或訴願的期限(法定期限已過),原則上我們必須尊重處分的穩定性。但在什麼樣的「極端公平性」考量下,法律會允許我們「打破穩定」,重新開啟已經結束的行政程序?如果處分作成後,外界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你獲得了之前無法取得的有利資訊,這會如何影響原本處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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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掌握了行政程序重開的核心!

恭喜你順利答對這題!能在《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的法理細節中穩住腳步,代表你對「法安定性」與「實質正義」的衡平已有深刻理解。讓我們透過這題,再次鞏固這些法律要點:

  1. 申請主體與時效:申請重開的權利不僅限於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同樣適用,故 (A) 選項錯誤。此外,申請時限應為知悉事由後 3 個月內,而非 30 日,故 (B) 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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