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程序之重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程序重開之申請人,僅限於行政處分相對人
- B 程序重開之申請,原則上應自法定救濟期間後 30 日內為之
- C 行政機關拒絕重開程序之決定,不是行政處分
- D 發現行政處分作成後始存在之新證據,亦得申請程序重開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行政處分已經超過了上訴或訴願的期限(法定期限已過),原則上我們必須尊重處分的穩定性。但在什麼樣的「極端公平性」考量下,法律會允許我們「打破穩定」,重新開啟已經結束的行政程序?如果處分作成後,外界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你獲得了之前無法取得的有利資訊,這會如何影響原本處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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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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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程序重開(Administrative Reopening of Proceedings)**的核心要旨!這題考驗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該制度是為了在處分形式確定後,若發現足以動搖原處分正確性的事由時,衡平「法安定性」與「實質正義」的救濟管道。
程序重開的啟動與要件
依據第 128 條規定,申請人不僅限於相對人,亦包含利害關係人,因此選項 (A) 過於狹隘。而申請時限通常為知悉事由後 3 個月內(而非 30 日),故 (B) 錯誤。最關鍵的是,行政機關針對申請案若做出「拒絕重開」的決定,實務與學說均認為這屬於一種行政處分,申請人可據此提起課予義務訴願及訴訟,所以 (C) 也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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