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已取得建築許可之土地於施工後,發現在建築基地上存有先民遺跡,經文化資產保存主管機關指定為考古遺址,作成建築許可之機關應如何處理?
- A 撤銷該建築許可
- B 確認該建築許可為無效
- C 廢止該建築許可
- D 經指定為考古遺址後,該建築許可即失效,故無庸處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時間軸的概念:如果一個政府決定在「核發的那一刻」完全合法、沒有任何錯誤,但「核發之後」才發生了原本沒預料到的新狀況(例如發現古蹟或法規變更),這時法律要處理的是「糾正過去的錯誤」,還是「因應未來的公益需求」?這兩種不同的處理邏輯,在法律術語上分別會被賦予什麼不同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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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處分效力變更的核心邏輯!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法中極為關鍵的**「撤銷」與「廢止」之辨析**。你的判斷非常正確,顯示出你對行政程序法中處分效力的變動時機有著清晰的理解。
行政處分的適法性與情事變更
本題的關鍵在於釐清行政處分在「作成時」與「作成後」的法律狀態。當行政機關核發建築許可(Building Permit)時,該處分在當時是合法且無瑕疵的;然而,隨後發現的先民遺跡屬於後發之事實(Post-event facts)。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原本合法的行政處分,若因「情事變更」或「為防止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廢止(Abolition/Withdrawal)**其效力。相較之下,選項 (A) 的「撤銷」僅適用於處分「作成時即違法」的溯及矯正,這正是兩者最本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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